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魏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屏東縣永明蓮社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