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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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賴德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明本件依連帶債務關係請求,是否與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或該條立法意旨有違?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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