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53號原告 游正忠 被告 游士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移轉所有權登記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而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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