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9號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 洪秋火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 洪張梅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反訴被告 洪永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及理由欄「三、(二)」第六行所載「數量標的間並無互相互相競合」之記載,應更正為「數項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