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2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4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2)400,000元,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案外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蓋擴承受世華聯合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1件、房屋貸款契約2件、附表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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