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公告書。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