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參加人統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丙○○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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