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被 告 丙○○
原 告 甲○○○○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仲介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