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 債務人 蔡惟澤 (即 蔡培鑰 之繼承人)
蔡茗至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蔡承佑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樓 蔡惟湘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蔡惟霖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蔡瑞吝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號2樓 蔡淑能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巷2之30號 蔡淑惠 (即蔡培鑰之繼承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57,57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序號│承租期間│逾期違約金│├──┼────────┼───────────────────┤│1│民國93年3月起至│新臺幣7,500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3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2│民國93年7月起至│新臺幣11,250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3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3│民國94年1月起至│新臺幣11,250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4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4│民國94年7月起至│新臺幣11,250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4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5│民國95年1月起至│新臺幣11,250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5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6│民國95年7月起至│新臺幣11,164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5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7│民國96年1月起至│新臺幣10,734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6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8│民國96年7月起至│新臺幣10,734元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6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9│民國97年1月起至│新臺幣10,734元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民國97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0│民國97年7月起至│新臺幣10,734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7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1│民國98年1月起至│新臺幣10,734元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民國98年6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2│民國98年7月起至│新臺幣26,826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民國98年12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3│民國99年1月起至│新臺幣13,413元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清│││民國99年3月止│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