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79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本金金額。(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利息,次抵充原本,仍有餘額才抵充違約金,債權人前所受分配不足之金額新臺幣1,506,505元,依前開規定,並非均為本金,應扣除違約金新臺幣26,193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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