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葉勝霖 被告巴賽隆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巴塞隆納社區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召開之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第四議題之決議應為無效,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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