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OMSIYATUN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KHOMSIYATUN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