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謝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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