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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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黃得殷 法定代理人 黃柄鈞
易倖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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