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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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俊杰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5月1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513、504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23日,有該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