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亮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亮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侯亮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35號、103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4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17日,有該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