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政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江政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付接續執行在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15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6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23日,有該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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