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偉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貳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偉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1.3290公克、驗餘淨重:1.328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