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黃進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雨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