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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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民國95年7月27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信路口為警查獲,嗣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調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俱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反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之
1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立法理由載明:「實務上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後,對被告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扣押物,若非違禁物,即無法單獨宣告沒收……,為免前開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係有關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其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自不以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之違禁物為限(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121號判決採同一見解)。職是,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調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俱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除據被告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件在卷可佐。從而該等扣案物品雖非依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方屬適法。
四、經核本件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①│點唱機壹台│著作權法第98條│├──┼──────────┼───────────┤│②│歌本壹本│同上│├──┼──────────┼───────────┤│③│遙控器壹台│同上│├──┼──────────┼───────────┤│④│安裝光碟壹片│同上│├──┼──────────┼───────────┤│⑤│遙控接收器壹台│同上│├──┼──────────┼───────────┤│⑥│AV端子線壹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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