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5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許喬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