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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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陳素晶
被告 李芍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9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原告前已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有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