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DOHUUHUAN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