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易 陳素雲
陳菊 陳和正 陳素麗 陳罔市 陳沈智 陳沈義 陳麗華 原告兼上列八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弘治 訴訟代理人兼上複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張威鴻 律師被告 陳鳳嬌
陳麗卿 陳清榮 陳清華 陳清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吳典哲 律師 陳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陳素雲」及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易陳素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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