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周榮堃 被上訴人 宋香儀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