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25號上訴人 李文賢
王麗蓉 被上訴人 趙文鎮
白文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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