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1、2、3、4、6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附表編號5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6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2、3、4、6所示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另就編號5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