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吳合
郭滿 吳金木王麗香 吳美玲 吳美如 吳美儀 吳美鳳 李蔡來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輔助參加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麻豆工業區整體開發)主要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計畫書捌、其他項下:細部計畫擬定之規劃原則,訂定本件市地重劃範圍剔除原則;表5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註記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規劃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報經被告民國107年1月8日台內營字第1060819701號函(下稱原處分1)核定並經行政院107年1月9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60820211號函准予備案。被告以107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0393號函請輔助參加人依法發布實施,並將發布日期、文號送被告備查。輔助參加人據以107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系爭計畫案,自107年1月17日零時生效。另以107年1月18日府都規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擬定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麻○○○區○○○路以北部分)細部計畫案,自107年1月18日零時生效。輔助參加人再以107年1月19日府地劃字第1070120180號函將第7期麻豆工業區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函報被告,經被告107年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001195號函(下稱原處分2)核准辦理。原告對原處分1、2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計畫案之檢討變更及執行事項係屬輔助參加人權責,故其關於系爭計畫案變更及執行之爭議較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是本院認本件有命其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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