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許志雄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志雄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9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