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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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29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曾昭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查前揭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聲明事項第5條約定,兩造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惠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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