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汪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汪許淑昭 間因101年度家訴字第9號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夫妻於起訴時因分別財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