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654號
原   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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