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債權人 李鳳嬌 債權人 陳長妹 債權人 范家榮 債權人 范松錦 債權人 范品璇 債權人 李鳳郎 債權人 曾廣寬 債權人 彭瑞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文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