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凱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國任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後,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32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另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被繼承人 鄭秋澤 遺產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8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行為,並命被告 鄭李淑問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及代位被告即債務人鄭國任請求分割遺產。而原告主張之債權為新台幣(下同)146,724元及其中144,200元及自9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174元。其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費用)計至110年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合計為467,297元。另參酌相同地區(斗中路2段716巷361~390號、特農甲建)、屋齡(成交時為23年)及坪數相當(土地37.24坪、3層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房屋47.99坪)之透天厝(地坪較系爭遺產多4.89坪),於107年2月交易價格為438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按,暨系爭遺產於85年間即設定擔保債權總額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等情,評估其交易總價額約為360萬元。
按被告鄭國任之應繼分1/6計算,前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60萬元。而前開兩項標的,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分割系爭遺產)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非合併計算,業據前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指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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