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志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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