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37號聲明人 黃素燕
潘文君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潘元裕 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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