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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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吳家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本金債權新臺幣2,635元,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信貸指標利率表(基準日為民國95年9月1日)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