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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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楊榮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⑵之請求,係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25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⑵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25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