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00,0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宗憲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謝宗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謝宗憲於111年6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叁、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對於不
得以竊盜等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物之情,自當瞭然於胸,卻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正當之途徑取得所需,竟毀壞門鎖後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缺乏基本之法治觀念,更對他人家宅安寧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甚為不該,兼衡被告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素行實況(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目的、手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肆、被告實行本件犯行竊得之金牌1面,核屬其犯罪所得,復未見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林宏 謚之事證,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自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020號被告謝宗憲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宗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9日18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林宏謚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徒手破壞玻璃門之門鎖後,侵入其內竊取掛在神明身上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之金牌1面,得手後騎車逃逸。
二、案經林宏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宗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宏謚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述、證人 陳佩玉 於警詢時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638-HZE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金飾買入登記簿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檢察官余怡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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