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劉志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受刑人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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