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債權人 施妙慈 債務人 蔡正芝 債務人 陳家梁
一、債務人蔡正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家梁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債務人陳家梁部份,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正芝、陳家梁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與蔡正芝間之協議書及對話紀錄等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債務人陳家梁給付薪資之法律依據及相關可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之文件。債權人已於106年5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就債務人陳家梁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陳家梁部分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