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裁定駁回,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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