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被告 張氏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李俊昇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賴進淵,業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分別向原告:(1)借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26年1月20日止,約定利息為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0.82%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0.82%=1.89%);第13個月至第240個月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0.97%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0.97%=2.04%)。如指標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2)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8%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3.78%=4.85%)。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9期。
(二)詎被告自106年5月2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自得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四)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被告已喪失期限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4,909,942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09,942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向原告借錢購屋,但因為被告合作的股東生病過世,所以公司倒閉,沒有辦法付貸款,房子可以請銀行拍賣,其餘錢不夠再慢慢還,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利率查詢單、借據暨其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簡易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符,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1│4,142,208元│自106年5月20日│1.89%│自106年6月21日起至107年2月20日止││││起至107年1月19││,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日止││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07年1月20日│2.04%│自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767,734元│自106年5月20日│4.85%│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