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13,544元(與本院98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所載之1,113,536元不同之原因在於本件原告係先以面積乘公告現值後再除應有部分,另件原告係先除應有部分再乘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與本院98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計算結果相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