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對人 葉龍妹
古兆益
古葦涵
古思潔
古思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 古榮中 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古思舷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15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古思舷於110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至130年9月24日,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古思舷屆期未依約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34,28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繼承人古榮中已於112年1月27日死亡,相對人葉龍妹、古兆益、古葦涵、古思潔及古思舷為其繼承人,且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由渠等繼承古榮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影本、放款交易明細單等資料、被繼承人古榮中之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7月2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惟渠 等仍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苗栗縣南庄鄉田尾868-103679全部2苗栗縣南庄鄉田尾8701168全部3苗栗縣南庄鄉田尾307-3109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