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施晴 被告 蔡承展
黃伯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