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11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原案號均更正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原案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