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衣綾 即 黃聖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敘明本件請求本金、利息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