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衣綾黃聖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敘明本件請求本金、利息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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