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被告籍設高雄市岡
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
就被之原則及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爰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