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
聯合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39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